“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温馨提示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投资者、企业须按新要求填报有关企业登记申请文书。有关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请到工商部门登记窗口领取,或登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 www.hiaic.gov.cn
三、新设立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需到属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其他事项发生变动的,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五、需查询企业公示信息的,登录海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172.27.102.130:1888/aiccips,或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中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六、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工商部门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凭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会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八、在2017年底前,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市县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自201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企业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