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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 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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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引起企 业变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种: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公司组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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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吗“三证合一”征管问题
发表时间:2015-11-25     阅读次数:637     字体:【

1.“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有哪些?
:此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均简称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是:
(1)内资公司及其分公司。(2)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3)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5) 内资非法人企业。(6)外商投资公司及其分公司。(6)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9)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还需要发放吗?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后,不再发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3.“三证合一”后,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改革前有何不同?
:与以往相比,“三证合一”改革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信息。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4.“三证合一”后,企业手中原有的税务登记证需要更换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规定,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5.实行“一照一码”后纳税人识别号的适用标准是什么?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二是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6.“一照一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如何构成的?
: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之后,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分为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种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种基础登记信息时,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即可。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种是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息,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第三种是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登记的,即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8、执行“一照一码”后,企业办理注销/废业的程序和原来一样吗?
:企业办理注销的程序和原来是不一样的。企业要办理注销废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国税、地税一方机关受理后,系统自动发起纳税人清算待办任务到另一方主管机关。国税、地税同时办理清税,双方主管机关完成清税后,由受理机关同时获取纳税人在国税、地税的清税审核结果信息,向纳税人出具《注销清税证明》,并将清税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换平台。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仍按原程序办理。
9.什么是《清税证明》?
:清税证明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证明。
10、“三证合一”的过渡期问题?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1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国、地税局申请变更。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的自贸区企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向其交回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13、“三证合一”后需要去税务局办理什么事项?
答: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
有关税控系统的操作,建议纳税人登陆我局网站“首页-厦门国税12366-新政专题辅导”板块,查看“三证合一”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办税注意事项》中相关内容。
14、“三证合一”后 ,需要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吗?
答: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15、“三证合一”后,税控系统变更前开具的蓝字发票需要冲红,如何处理?
答:1、普通发票:直接在税控系统中红冲,系统会提示无法找到相应蓝字发票,可以选择手工录入填写;2、专用发票: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打印出来后提交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审核,通过后开红字。
16、出口企业“三证合一”后,税号变更为18位,需要办理退税资格变更吗?
答:对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在出口退税备案中增加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由征管系统自动导入,出口企业不用来退税部门变更出口退税认定。
17、企业变更为18位税号后,VPN账户要如何处理?
答:在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我局经办人员会先查询该纳税人是否有未验旧的发票信息,如果全部为正常开具发票,会帮纳税人验旧,然后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有作废或红冲票,我局经办人员会通知纳税人到柜台验旧,验旧后才能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企业变更18位税号后,是否需要换新的发票簿?
答:不需要,使用原发票簿就可。
19、“三证合一”后,有遗漏认证或者发票开具出错的如何处理?
答:由于之前有保留旧档案,开具发票有误的可以用18位开具红字发票,企业若变更新税号后还有旧税号的进项票需认证,则要求进项发票退回销方,重新取得新税号的进项发票。
十、“三证合一”后,企业变更18位税号,获得的海关缴款凭证是否可以上传比对?
答:可以,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中重新载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采集信息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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