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卫生监督局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工作规程
(试行)
一、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许可范围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为:(待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具体监督范围后,从其规定)
(一)住宿场所:宾馆、酒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美发(理发、洗发、烫发、染发)、生活美容、美体(丰胸、减肥)、美甲等;
(四)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舞厅(歌舞厅、卡拉OK歌厅)、音乐厅、录像厅、游艺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茶艺馆、棋牌室)等;
(五)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馆)(不含婴幼儿游泳馆)、天然游泳场、水上游乐园等;
(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七)购物场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安装空调装置的商场、超市、书店等;
(八)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
△注意事项: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后置审批。根据该决定,申请人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而不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设定许可的公共场所类别为7类28种。《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三、资料要求
(一)新、改、扩建
1、海口市卫生许可证申报审批服务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项目);
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条件成熟后);
7、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卫生监督员签注“原件已核”字样及签名);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组织(人员)。
(二)延续
1、海口市卫生许可证申报审批服务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条件成熟后);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卫生监督员签注“原件已核”字样及签名);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组织(人员)。
7、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复核
1、海口市卫生许可证申报审批服务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条件成熟后);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卫生监督员签注“原件已核”字样及签名);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管理组织(人员);
7、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变更(企业名称或字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非迁址的经营地址路名或门牌号)
1、海口市卫生许可证申报审批服务表;
2、变更说明报告(申请变更的理由);
3、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或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部门有关路名或门牌号变更文件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后新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并在发证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有效期不变;经营场所迁移地址或增设许可项目,应当按新开办要求和程序办理卫生许可证。)
注:以上材料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四、许可条件
卫生监督员必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六、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许可的公共场所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选址、设计、装修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卫生管理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三)卫生设施设备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四)卫生质量
1、室内微小气候及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通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3、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4、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5、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五、工作程序
(一)资料审查:申请人按要求向市卫生监督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自已职权范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于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接受齐全的资料做好登记。
(二)现场审核:对新、该、扩建及卫生许可证延续、复核事项,指定的卫生监督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核,并作出审查审核意见。现场审核时应制作现场笔录,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拟同意通过审查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留存相关证据,当面向当事人解释理由和依据,同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踪整改落实情况;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三)卫生许可证发放及复核签章:新发、延续、变更卫生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市政府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提交已通过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审核的资料,经窗口人员审验并发放卫生许可证(即办件)。卫生许可证复核由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许可证原件加盖复核章。
(四)许可档案建档: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材料按要求及时归档建档。
咨询电话: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68522052;
海口市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68522097
市卫生监督局公共卫生监督科:36633859
海口市卫生监督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服务流程示意图
(新办、延续、变更)
海口市卫生监督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服务流程示意图
(复核)

| 海口市卫生许可证 申报审批服务表 |
申报单位: (盖章)
负 责 人: (签名)
编 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印制单位: 海 口 市 卫 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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