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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捷诚财务提示:赠与房产无需办理公证
发表时间:2016-03-13     阅读次数:1546     字体:【

老赵在市中心有一处价值300万元的底商,打算过户给自己的外孙子。2015年4月税收宣传月期间,他看到税务人员在大街上搞税收宣传,便上前咨询这种行为是否需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告诉他:这属于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亲属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但是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随后他来到公证处打听,公证费怎么收?公证人员告诉他:“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比例是受益总额的2%。”这样一算需要交6万元的公证费,老赵认为公证费太高就一直没有去办理公证,也没去办免税手续。
最近,老赵专门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此事。接待他的税务干部高兴地告诉他:“现在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不需要赠与公证书了。”这下老赵可节省6万元的公证费!
前后不到半年时间,老赵为什么能少掏6万元钱呢?原来税收政策有了新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这里的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按照上述两份法规规定,老赵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外孙子暂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提供赠与公证书。
不过这一规定发生变化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下发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听了税务人员的解释,老赵这下可乐了:“便民办税真便民,明天我就来办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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