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但召开股东会,股东拒绝签收会议通知,这种情况下怎么来开股东会呢?
【律师解答】
一、事前预防
在公司成立初始或股东入股公司时,签订股东协议/出资协议,可在协议中或公司章程中提前注明以下会议通知方式:
1、股东邮箱:通知可采取邮箱通知的方式,在相关文书中写明各个股东签收的邮箱,公司通知会议送达对方的邮箱,即视为对方知悉。如果对方变更邮箱应当书面告知股东及公司,否则原邮箱视为有效。
2、公司网站:通知可采取在公司网站公告开会的信息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张贴会议通知的信息的方式。在相关文书中明确约定网站送达方式,在网站公告或者会议张贴通知,视为送达会议通知。
3、短信微信:通知可采取短信通知的方式,股东可预留手机短信和微信,公司通知可送达对方预留的手机短信和微信,即为对方知悉。如果变更手机短信、微信应当书面告知股东及公司。
4、公共媒体:公司也可在相关文书中约定在当地报纸刊登会议通知视为送达。
上述约定公司开会通知的形式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开会前按照协议/章程进行通知,并保留证据,以证明会议程序合法会,不至于将来因为程序的违法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情形。此外,上述约定会对股东造成心理的压力,让股东知悉其不来参会的情况下会议仍可照常进行的情况,有利于减少股东恶意不出席的情况。
二、事后补救
1、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送达方式,则可采取特快专递送达,送达同时找律师去现场见证或进行公证送达,送达地址可以是单位收发室或小区物业;并可采取对知悉的邮箱、电话、地址多途径送达的方式,以证明公司尽到了通知义务。
2、在股东会会议内容涉及工商信息变更事宜的情况下,要将上述通知送达的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并一并提交工商管理机关,作为股东拒不出席会议的凭证。
【律师提醒】
公司如果能够事先在出资协议或章程中约定送达的方式最为稳妥,这样可以减少后续无法送达或不知晓地址的麻烦;如果各个股东未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文本中事先约定送达地址,公司在召开会议送达会议通知时,要注意送达的程序合法性,保留有效送达证据,这样才能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