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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5-12-13     阅读次数:13480

三亚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餐饮单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请示》(三卫〔2011〕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此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包括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在内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鉴于以上情况,今后餐饮服务单位不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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