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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5-12-17     阅读次数:10577     字体:【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原则

(一)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遵循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类、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及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

(二)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四)前店后厂式临街商店销售现场加工食品的;

(五)在商场、超市内独立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

(六)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七)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采取流动、临时经营方式,或从事传统、具有地方特色等食品经营的摊贩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铁路和民航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区局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三)不设区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和许可机关,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四)基层食药监所受上级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五)水上运营餐饮服务的许可由船舶经营人所在地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主体确认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其所隶属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含特大、大、中、小型)、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具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形式分别明确标注。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酒类销售(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

市、县、区(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及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许可机关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发证,受理原则上由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在政府行政审批办公室内的行政审批机构负责,审查由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机构或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核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负责,发证由行政审批机构负责。

第三章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所有业态食品经营申请单位都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特殊食品销售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同时还应当建立以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六)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七)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任何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项目。

第二节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二条 一般要求

(一)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要求。

(二)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说明材料: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销售酒类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用货架摆放,并在显著位置摆放或悬挂“禁止向未满18周岁未成人售酒”标识牌。

(四)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六)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三条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散装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二)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用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XX食品(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保健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店内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宣传资料或行为;

(二)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应索取以下票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照、票证并存档);出库制度(批发企业必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及人员(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购销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应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第三节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六条 一般要求

(一)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二)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四)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五)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有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且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七)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八)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九)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十)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十一)各类专间要求
  1.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2.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3.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十二)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1.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2.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3.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十七条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十八条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

第十九条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一)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

(二)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二十条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2.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3.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二)运输设备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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