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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证指南
发表时间:2015-10-13     阅读次数:5575     字体:【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证指南

一、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证指南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申请条件

  (一)食品销售许可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同时还应当建立以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经营用具清洗消毒和检查制度(含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许可的需提交)。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4.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并配有货架等摆放设备。

  5.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6.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设施和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7.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要求。

  8.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说明材料: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9.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10.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上述审查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任何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无包装散装食品销售项目。

  11.申请销售酒类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用货架摆放,并在显著位置摆放或悬挂《禁止向未满18周岁未成人售酒》标识牌。

  (二)散装食品销售许可

  散装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食品销售许可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2.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三)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特殊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食品销售许可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用货架摆放,并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字)”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2.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并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四、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办理地点

  各市县区政府服务中心或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见附件。

  六、办理时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联系电话

  详见附件

  八、办理流程

  领取并填制《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提交本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受理→场地核查→审核→发证。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各市县区办证地址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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